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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领条件

  夫妻依法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

  二、办理方式

  1.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所列各项均须填写完整,夫妻双方分别亲笔签字确认。

  2.需持北京市夫妻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新生儿户口本原件、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第一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一方为国外或境外居民(子女已在本市入户)的,国外居民一方提交护照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在国(境)外还有子女的,合并计算,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补充说明

  1.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出生,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申请办理;子女满十八周岁之后不予办理。

  2.初育双(多)胞胎夫妇,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其它办理所需资料及要求同上,享受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需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前来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

  4.所有相关外文文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翻译件,翻译须至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办理。

  5.女方户口在外省市(子女已在本市入户)的,可至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

  6.户口在燕园派出所,档案在市、区人事局、劳动局直属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街道社保所,且为个人委托存档者,办理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请主动告知街道计生办或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以便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般于每年12月初发放,请及时关注各社区宣传栏等)。

  7.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生育的学生夫妻,在校期间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一方为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的夫妻,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街(乡/镇)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9.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