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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一、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户口在燕园派出所,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社区居委会评议、燕园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区卫计委逐级审批后,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740元的扶助金。

  二、办理方式

  此项业务申请材料均提交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复印均为A4纸。

  1.申报人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由社区居委会审议(5人以上)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本人签字,居委会两名调查人签字。

  2.本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原件;离异或再(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印章,在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登记凭证的须加盖婚姻登记部门专用章)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所有相关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原件,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凭证原件。

  6.独生子女持有的二代、三代《残疾人证》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

  7.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8.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原件。

  9.填写《个人承诺书》;配偶为外省或外籍的,申请人还应提交配偶个人生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承担的自述书面材料1份。

  10.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存折或卡均可)原件,与本人身份证(含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复印件上签注“此存折确系持本人身份证开具”、姓名、时间、手机号码,并须在空白处手写一遍银行账户号;如未开立过,请前往北京农商银行自行办理。

  11.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补充说明

  1.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2.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说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本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户口底档或查档凭证;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本;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3.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4.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或发生其它不再符合扶助条件情形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四、办理时限

  每年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对合格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发放至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