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2-11
法律援助是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而设立的法律制度,自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民主法制进程等方面挥了巨大作用,引起国内外普遍关注,得到中央领导高度重视。201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尤其是在“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上提出“四个决不允许”,其中“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与法律援助休戚相关,不仅揭示了法律援助的本质内涵,还对人民群众作出庄严承诺,为新时期法律援助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昭告了法律援助的底线
“官司”或“打官司”是百姓维权的俗称,用法律术语表达叫“诉讼”。习近平总书记用浅显易懂的百姓语言昭告天下:“打不起官司”是“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守住“生命线”和“最后一道防线”,“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其“主张公平之切、伸张正义之急、激浊扬清之坚”跃然而出,圈定了法律援助的新底线,意义非凡。一是态度鲜明。习近平总书记用“决不允许”这种否定论断,再次表明中央领导对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态度,旗帜鲜明,态度决绝,“坚决不允许”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事情发生,这既是高高扬起公平正义之剑的宣誓,又是对全社会和人民群众郑重的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风向引领。“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更深层次强调的是公民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而阻碍诉讼权利行使的因素,除却法律制度有待健全和法治环境有待改善以外,诉讼成本的层层叠加和法律知识和诉讼技术的匮乏,让普通群众望而却步。法律援助主打“免费打官司”的招牌,在诸多破解“打官司难”的载体中,具有“扛旗”的作用。三是起底底线。“成本和专业”是法律援助的优势,且与司法救助双方“互认”,即法院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经济状况;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法院应当给予诉讼费用的减免缓。这种殊途同归的法律制度设置,必将把法律援助推向前台,并以“底线正义”守望者的角色承担更加重要的义务和职责。
二、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拓展了法律援助的人群
“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将“打不起官司”的主体定位在“普通群众”,在目前的法律援助法律制度中,法律援助对象一般限定在“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将“普通群众”作为法律援助对象,必然扩大法律援助人群范围,公平正义的阳光将普照在更多的人身上。一是主体不变。“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强调的是“普通群众”特殊主体,仅指自然人的打官司问题,不应包含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机构打官司与否,其与法律援助主体是一致的,即给予“困难群众”必要的法律服务保障,毕竟这部分人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更需要制度机制上的顶层设计和全社会的关爱。二是普惠更多。“普通群众”与“困难群众”,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其内涵和外延均更加丰盈。“普通群众”不仅涵盖“困难群众”特殊群体,还包含党员干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一般群众”。“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将意味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从“困难群众”拓展到“普通群众”,使更多人民群众享受到“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政策惠顾。三是应需而生。现行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在十年以前,法律援助对象基本面为“困难群众”,这在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多、依赖越来越强,适时将“困难群众”拓展到“普通群众”,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法治文明的成果,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彰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意志。
三、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释放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这种否定之否定语句强调的是“打得起官司”,至于说这种“官司”是何种“官司”,并未加以限定,显然这里存在巨大的想象空间。一是范围有局限。就目前法律援助范围而言,仅有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未做案件类型限制,只要是符合“困难群众”或者“法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给予援助,但法律援助实践中受理指派最多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却有着严格范围要求。《法律援助条例》将民事法律援助范围限定在“国家赔偿、劳动争议”等六条范围内,《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尽管拓展到“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也未完全放开法律援助范围。二是群众有需求。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本来是法律援助的立法之本意,但在“行政给付行为”和“依法行政”的束缚下,法律援助范围的“高压线”很难逾越,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制度性障碍亟待解决,谁也承担不起“应当援助未予援助”、“不应当援助给予援助”的违法之责任。三是放宽正当时。“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释放的不仅仅是“打官司”问题,重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人有责”的执政理念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理念,在这场“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战役中,只能前进,不能停滞,更不能倒退,切实“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把法律援助做到群众的心坎上,以实际行动践行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