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海淀政务”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参见(五)办理流动人口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欢迎使用新增加的手机移动端网上办理途径。
目前已开通的计生事项有:流动人口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办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手机移动端网上办理流程提示:进入您所需要办理的事项,根据提示进行信息填报、证件材料上传,并请随时关注、查询办理进度:
(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会被驳回;
(2)需补充材料的,请按照提示将材料补充完整,再次网上提交;
(3)通过网上初审后,办事人请根据具体提示,还需前往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校验证件原件、签字确认、领取服务单等其它手续。
手机移动端网上办理与原来的现场办理方式并行实施,可根据个人需求,择其一即可。
网上办理事项陆续开通中,请随时关注,以“海淀政务”信息发布为准。
(请各位办事的广大居民,请在此首页左下角“下载专区”- “计划生育”中下载文中标红的相关文件,计划生育办公室祝您办事愉快!)
第一部分 常住人口办事指南(各业务所需的原件及复印件除特别标注外,均各需一份即可)
(一)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两孩以内生育登记的通知》(京卫指导字[2015]10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北京市户籍,拟生育两孩以内子女的,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方式有三种(一方为在校大学生、军人的,只能适用现场登记方式):
1、网上登记方式:登陆“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phic.org.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
2、手机移动端登记方式:地址为syz.phic.org.cn。
3、现场登记方式:夫妻双方或一方到北京市一方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 现场登记时需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夫妻双方户口本(集体户的需携带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并亲笔签名。 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身份证原件;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提交护照、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等原件。 一方为在校大学生的,提供正常注册有效的学生证或所在院系出具在校期间凭证。
三、补充说明事项
1、子女数计算:按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计算。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仅适用于新生儿于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的情况,之前出生的仍适用出生当时的办理程序。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不受此限。
2、办理生育登记时已合法生育的,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不能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夫妻另一方或双方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相关外文文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翻译件,翻译须至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办理。
5、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第一个子女若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即失效,应主动退回。
6、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已婚未孕育龄妇女,可以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请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至燕园街道计生办进行申请并领取免费服务卡。
7、本地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母婴健康档案”、免费领取叶酸等事宜,具体请咨询校医院妇科。
四、办理时限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居(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计生办领取;采用网上登记方式的,可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自生育登记完毕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起算。
五、重要提示 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必须如实出具个人材料,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已获得《生育登记服务单》的,一经查实予以注销;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2005]1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家庭[201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夫妻依法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
三、一般情况所需资料:
1、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所列各项均须填写完整,夫妻双方分别亲笔签字确认。
2、需持北京市夫妻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新生儿户口本原件、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第一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一方为国外或境外居民(子女已在本市入户)的,国外居民一方提交护照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在国(境)外还有子女的,合并计算,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补充说明事项:
1、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出生,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申请办理;子女满十八周岁之后不予办理。
2、初育双(多)胞胎夫妇,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其它办理所需资料及要求同上,享受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需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前来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
4、所有相关外文文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翻译件,翻译须至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办理。
5、女方户口在外省市(子女已在本市入户)的,可至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
6、户口在燕园,档案在市、区人事局、劳动局直属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街道社保所,且为个人委托存档者,办理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请主动告知街道计生办或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以便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般于每年12月初发放,请及时关注各社区宣传栏等)。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即时办理。
(三)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8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京卫办〔2018〕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北京市户籍,符合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办理再生育确认。经街/乡/镇核实并报区卫计委确认,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办理方式有两种:
1、网上办理:登陆“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phic.org.cn/)填写相关信息。
一方为现役军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也可网上办理。
2、现场办理:可到北京市一方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
(1)现场办理时需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夫妻双方户口本(集体户的需携带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并亲笔签名。
(2)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不能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夫妻另一方或双方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再生育确认需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交病残儿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填写《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初审通过后参加区计生委统一安排的鉴定。
三、补充说明事项
1、子女数计算:按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计算。第三个以上子女再生育确认仅适用于新生儿于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的情况。
2、所有相关外文文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翻译件,翻译须至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办理。
3、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已婚未孕育龄妇女,可以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请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至燕园街道计生办进行申请并领取免费服务卡。
4、本地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母婴健康档案”、免费领取叶酸等事宜,具体请咨询北京大学医院妇科。
四、办理时限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办理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领取。
五、重要提示 办理再生育确认的夫妻必须如实出具个人材料,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已获得《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一经查实予以注销;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四)档案调出、调入加盖街道计生部门公章 户口属燕园派出所的居民,档案调出、调入需加盖街道计生部门公章的,须持本人户口本原件、及所在单位(无业人员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凭证,到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事宜。
(五)办理流动人口两孩以内生育登记
一、政策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流入本市的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携带身份证、居住卡(证)、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建档(登记流入)后,可使用手机移动端网上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办理。
三、两种办理方式
1、手机移动端网上登记方式:
关注“海淀政务”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

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件照片,之后请注意随时关注、查询办理进度:
(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会被驳回;
(2)需补充材料的,请按照提示将材料补充完整,再次网上提交;
(3)通过网上初审后(网上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夫妻双方或一方需携带网上提交所有证件的原件,至燕园街道计生办查验原件,现场在《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拟生育一孩、二孩)》上签字,通过最终审核,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2、现场登记方式:
至燕园街道计生办现场登记时需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正反面,各一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地址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一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公章页和信息页,各一份)。
(4)北京市居住证(卡)或合法住房租赁合同(复印有效信息页,各一份)。
(5)夫妻双方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拟生育一孩、二孩)》(一份)。
现场登记时,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不能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夫妻另一方或双方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至街道计生办打印并盖章。
(六)办理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2016〕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拟生育第三个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向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现居住地街道(乡镇)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正反面)。
2、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地址页、本人页、变更页)。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公章页和信息页)。
4、北京市居住证(卡)或合法住房租赁合同(复印有效信息页)。
5、夫妻双方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第三及以上子女)》。
6、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注意事项 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不能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夫妻另一方或双方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至街道计生办打印并盖章。
(七)办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一次性奖励的规定》(京人口发[2009]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京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在京合法生育并于 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北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当年施行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采取皮下埋植手术的,可至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申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每人200元。
三、所需材料
1、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通知单》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北京市居住证(卡)或合法住房租赁合同(复印有效信息页)。
6、户籍地街(乡/镇)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生育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当年施行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手术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以申领人本人名义开立的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签注“此存折确系持本人身份证开具”,签姓名及时间,留本人手机号码)。
四、相关注意事项 现居住地街/乡/镇计生办需通过信息平台向夫妻户籍地计生部门核查婚育情况,户籍地计生部门核查无误,现居住地街/乡/镇计生办予以办理。
(八)燕园地区领取免费计生避孕节育药具相关途径
1、燕园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2、燕园街道各社区居委会;
3、北京大学医院妇科;
4、北京大学所属单位计生宣传员处;
5、网站预定避孕药具送货上门:登陆北京市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综合服务平台(http://beijing.yaoju.org.cn/website/index)可预定避孕药具送货上门,避孕药具免费。
6、京东领取:登陆京东,点击京东到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门店,领取优惠券再下单购买,即可免费获得药具,个人仅支付运费即可送货到家。
7、公众号领取:①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免费药具”后,在线领取避孕药具; ②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商务局”,微信下单,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8、燕园地区多处安装有药具自取箱、自助发放机,具体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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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在社区 |
具体地址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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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大学 |
北京大学医院B座二层妇科 (中关村北大街北京大学东门向北300米路西) |
药具透明箱(可直接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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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大学 |
勺园5号楼1层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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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畅春园 |
西园55楼1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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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畅春园 |
东园61楼2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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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泽园 |
承泽园居委会128楼楼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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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泽园 |
园区小南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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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泽园 |
园区南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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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蔚秀园 |
蔚秀园居委会门口外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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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蔚秀园 |
蔚秀园居委会28楼西墙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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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校内 |
9公寓西墙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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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校内 |
燕南园中心花园公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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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燕北园 |
燕北园308-601北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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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燕北园 |
燕北园316楼东侧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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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燕北园 |
园区活动中心南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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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燕东园 |
园区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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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燕东园 |
4-7公寓大门口保安室北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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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关园 |
中关园社区居委会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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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关园 |
中关园社区小广场北侧外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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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关园 |
中关园南区502楼北墙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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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关园 |
中关园南区506楼东侧 |
(九)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一、目的及服务人群 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人群覆盖率,燕园地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育龄夫妇均可享受。
二、所需材料 请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已经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的请一并提供)到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领取《海淀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卡》。夫妇双方凭身份证和此服务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接受检查。
三、详细内容请至计生办索取《海淀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指南》。
(十)代办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相关内容每年均有可能调整,请具体咨询)
一、目的 关怀计生家庭,增强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体现计生利益导向机制。
二、投保范围 燕园地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包括居住海淀区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及子女均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及1周岁以上。 投保家庭以小家庭或核心家庭为单位:即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所组成的家庭;两代计划生育家庭分别投保;单亲、离异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投保;无子女的夫妇(丁克家庭)可以投保;单身家庭不在本次投保范围内。
三、办理时间、地点、所需材料: 每年五月底至六月初,请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登记服务单)等相关证件原件,至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北京大学教职工请至各单位(学院)集中办理。具体时间请来电咨询。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具体内容:
1、保险费:为每年每个家庭30元/份,每个计划生育家庭最多同时可以购买2份保险。海淀区农村计生家庭、城市低保计生家庭、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家庭、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家庭,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2、保险金额:为36000元/份,其中: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每个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人均分摊此保险金额);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每一个计划生育家庭共享此保险金额,不平均分摊)。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陪,按80%赔付。
3、生效期间为: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
4、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请至街道计生办索取相关资料。
(十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申领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增休奖励假的,奖励费发至15周岁止)。户口在燕园派出所的独生子女父母,档案在市、区人事局、劳动局直属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个人委托存档者,或在街道社保所存档者,至户口所在各社区居委会申请,由燕园街道办事处发给(每人每月5元)。
三、所需材料
1、填写《个人承诺书》。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本原件。
4、《结婚证》原件;离异或再(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印章,在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登记凭证的须加盖婚姻登记部门专用章)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原件;丧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凭证原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原件,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凭证原件。
6、在社保所存档的无业人员,提供街道社保所无业存档凭证;在人才、职介个人存档的人员,提供个人存档卡或其他有效凭证(能说明其个人存档状况即可)。
7、以申领人本人名义开立的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信用卡不可用)原件及复印件(已有邮政存折或银行卡的可以继续使用,与本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签注“此存折确系持本人身份证开具”,签姓名及时间,留本人手机号码,并须在空白处手写一遍银行账户号)。
四、相关注意事项
1、每年12月初(请关注当年具体通知),持以上资料至户口所在各社区居委会申请,提交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审核;北大集体户的,在燕园街道计生办申请;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审核通过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
3、每年仅办理一次,过期无法补发。
(十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费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9]5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户口在燕园派出所,女方年满55周岁时、男方年满60周岁时,退休时无工作单位,在燕园街道社保所存档的独生子女父母,未在其他单位或街道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费,在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经燕园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发放。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一般情况所需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
1、领取并填写《海淀区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领取一次性奖励申请表》(一式一份)。
2、填写《个人承诺书》。
3、身份证原件。
4、户口本原件。
5、《结婚证》原件;离婚、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印章,在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登记凭证的须加盖婚姻登记部门专用章)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所有相关原件;丧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凭证原件。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原件,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凭证原件。
7、退休证原件。
8、以申领人本人名义开立的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但信用卡不可用)原件,与本人身份证(含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复印件上签注“此存折确系持本人身份证开具”、姓名、时间、手机号码,并须在空白处手写一遍银行账户号。
9、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充说明事项
1、复印均需用A4纸。
2、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两次集中发放,以银行划账方式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办理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转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及政策解释》的通知(海人口发[2008]31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2017】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户口在燕园派出所,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身边现无存活子女的夫妻,由社区居委会评议、燕园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区卫计委、市卫计委逐级审批后,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720元的扶助金。
三、申报人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由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本人签字,居委会两名调查人签字。
四、申报人提交以下所有相关资料至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
1、填写《个人承诺书》。
2、本人户口本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离异或再(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印章,在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登记凭证的须加盖婚姻登记部门专用章)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所有相关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原件,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凭证原件。
6、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7、确认子女死亡凭证复印件。
8、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存折或卡均可)原件,与本人身份证(含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复印件上签注“此存折确系持本人身份证开具”、姓名、时间、手机号码,并须在空白处手写一遍银行账户号。
如未开立过,请前往北京农商银行自行办理。
9、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相关注意事项
1、A4纸复印。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3、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说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本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凭证;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本;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4、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5、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或发生其它不再符合扶助条件情形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六、办理时限:
每年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对合格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发放至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十四)申请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程序
一、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人口发[2009]49号)、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有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程序及工作用表说明的通知(海人口发[2009]51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2017】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户口在燕园派出所,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社区居委会评议、燕园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区卫计委逐级审批后,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590元的扶助金。
三、申报人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由社区居委会审议(5人以上)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本人签字,居委会两名调查人签字。
四、申报人提交以下所有相关资料至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
1、填写《个人承诺书》。
2、本人户口本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离异或再(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印章,在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登记凭证的须加盖婚姻登记部门专用章)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所有相关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原件,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凭证原件。
6、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7、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8、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存折或卡均可)原件,与本人身份证(含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复印件上签注“此存折确系持本人身份证开具”、姓名、时间、手机号码,并须在空白处手写一遍银行账户号。
如未开立过,请前往北京农商银行自行办理。
9、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相关注意事项
1、A4纸复印。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3、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说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本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户口底档或查档凭证;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本;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4、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5、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或发生其它不再符合扶助条件情形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六、办理时限:
每年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对合格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发放至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十五)办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对其父母经济帮助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海淀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海卫计函【201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户口在燕园派出所,女方年满55周岁时,男方年满60周岁时,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双方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由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海淀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后发放(每人10000元)。
三、所需材料(提交至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
1、由申领人本人领取并填写《海淀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对其父母经济帮助申请表》(一式一份)。
2、填写《个人承诺书》。
3、本人户口薄原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原件,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6、子女意外伤残的需提供:(1)发生意外伤残时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2)子女户口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指定医院出具伤残现状诊断书复印件。
子女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户口本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死亡医学证明书》。
7、以申领人本人名义开立的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但信用卡不可用)原件,与本人身份证(含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复印件上签注“此存折确系持本人身份证开具”、姓名、时间、手机号码,并须在空白处手写一遍银行账户号。
8、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注意事项
复印均需用A4纸。
(十六)办理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
一、政策依据
海淀区人口计生委 海淀区财政局 海淀区民政局 海淀区农工委 海淀区社会办 海淀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通知》(海人口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海淀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海卫计函【201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具有燕园户籍的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家庭成员,65周岁以下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养老扶助金,年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养老帮扶金,年满75周岁后养老帮扶金增加至每人每年5000元,由本人提出申请,街道计生办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后,发放至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同特扶金发放账户)中。每年在办理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家庭年审时一并办理。
三、所需材料
持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领取并填写《海淀区独生子女特扶家庭养老帮扶对象申请表》、《个人承诺书》,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加盖公章,报送至街道计生办。
(十七)申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
一、政策依据
海淀区人口计生委 海淀区财政局 海淀区民政局 海淀区农工委 海淀区社会办 海淀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通知》(海人口发[2012]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本人户口在燕园派出所,其父母至少一方户口在燕园派出所,享受低保(或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或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或因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由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和民政科审核,上报区卫生计生委、资金拨付到账后发放,每户5000元。
三、所需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
1、领取并填写《海淀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加盖公章。
2、填写《个人承诺书》。
3、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口本原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5、低保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额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原件。
7、二代残疾证原件,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原件。
8、以申领人本人名义开立的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但信用卡不可用)原件,与本人身份证(含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复印件上签注“此存折确系持本人身份证开具”、姓名、时间、手机号码,并须在空白处手写一遍银行账户号。
9、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不能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夫妻另一方或双方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复印均需用A4。
2、连续两年享受帮困的人员第三年不能申报,可自第四年再次申请。
(十八)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办理程序
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征收。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当事人应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办上报情况,提交相关证件资料,进行立案,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笔录。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征收。调查结束,由街道/乡/镇计生办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案件材料上报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该案件材料,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当事人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时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街道/乡/镇计生办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所需材料
通常情况下,需提交当事人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历次婚姻资料、出生医学证明、政治面貌资料、亲子关系有效资料(非婚生育)、家庭困难有效资料等。具体材料明细及要求,请另行咨询街镇计生办,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
四、办理时限
海淀区卫生计生委对镇街上报的上述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调查事实不清或程序有问题的返回继续补充调查;对审核无异议的在30日内出具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和一般缴款书,由镇街计生办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须在30日内到银行缴纳,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国库返还的一般缴款书后,通知镇街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淀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材料。
五、相关注意事项
2016年3月24日(不含)《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违规生育二孩:属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应依法处理,已征收的不退回,适用修订前《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九))流动人口免费孕检
每年于2月、7月,街道计生办、各社区居委会集中组织向居住在本地区的已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发放早早孕监测试剂,进行免费孕检。
每人每年限领取两次。
(二十)流动人口两癌筛查(根据区卫计委工作安排每年均有可能调整,请具体咨询)
一、目的
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保障广大流动人口适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提高广大流动人口适龄妇女健康水平。
按照“知情自愿、集中登记”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工作。
二、目标人群
在燕园地区居住半年以上,非北京户籍,年龄35-60岁已婚流动人口妇女。
三、基本项目
乳腺癌筛查项目:乳腺手诊临床检查、乳腺彩超筛查。对可疑病灶及高危人群进行临床随访追踪。
宫颈癌筛查项目:妇科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妇科及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结果可疑者,进行临床随访追踪。
四、组织实施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各项工作落实、承担“两癌”筛查项目经费;镇街计生办推进项目宣传、组织工作。
有意向参加两癌筛查的,可至街道计生办或社区居委会提前主动登记备案。
(二十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补贴保险
一、目的
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体现计生利益导向机制。
二、投保范围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包括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家庭。
三、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具体内容:
1、保险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每人每年100元保险费用。
2、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期间、补贴按100元/天的标准给付,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20日为限,投保期内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60日为限。首次投保观察期为60日,60日后方可给付住院补贴,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
3、生效期间为: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保险期一年,一年一办理。
4、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请至街道计生办索取相关资料。
5、每年5月份由街道计生办、社区居委会集中办理。
(二十二)协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及发放补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16号)、《海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民发〔2016〕67号)等文件。
二、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老人(年满60周岁)或年满70周岁的老人。
残疾子女请另行咨询残联、民政等其它部门。
三、协助办理入住申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本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入住福利机构申请,街镇卫计部门予以协助办理,安排入住。入住的社会福利机构需在相关部门认定的福利机构名册之中。
四、协助申领入住补助
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并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入住上述属地养老机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定额补助。
(二十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
一、政策依据
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6〕7号)、《北京市海淀区失能护理互助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海老办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海淀区卫计委的工作部署安排,自2016年开始,在全市率先开展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办理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试点工作。
二、投保范围、参保费用、保险期等具体内容:
1、投保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残疾子女请另行咨询残联、民政等其它部门。
2、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3、保险期:为一年,一年一办理。由街道计生办、社区居委会集中办理。
4、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请至街道计生办索取相关资料。
(二十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一键式”家庭医生式服务
一、服务对象
居住在海淀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申请时间
可随时免费申请安装“一键式”智能服务电话,每户安装1台。
三、安装事宜
“一键式”家庭服务电话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卫生计生委社管中心统一组织安装。
(二十五)暖心计划
一、投保范围:
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家庭。
二、参保费用、保险期等具体内容:
1、由政府出资承担每人每年人均保费2789元,包括养老金给付、意外医疗保险及女性重疾保险,养老金给付每人每年2900元,被保险人身故金每人5000元。
2、保险期一年,一年一办理。由街道计生办、社区居委会集中办理。
3、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请至街道计生办索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