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社保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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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单位职工新参保业务程序
    办理时限:全月(工作日)
    提交材料:
    1.《北京市五险一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
    3.存有职工新参保报盘信息的U盘;
    4.参保职工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另需提供:
    (1)护照原件及首页(本人照片页)复印件;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五证选一);
    (3)与中国已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需提供按照保障协定规定的本人《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参保另需提供: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7.超过50周岁的女干部(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参保时另需提供:
    能体现其干部身份(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的材料(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等)。
    8.兼职人员工伤登记无需报盘,另需提供:
    非全日制兼职人员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全日制兼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其他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注意事项:
    报送表格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电子照片格式要求:一寸白底彩照、JPG格式、(宽)358像素×(高)441像素、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月均工资收入”一项以该职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职工登记时若发现身份证号占号等特殊情况,请先到社保中心进行处理。
    外籍人员只能使用企业版软件操作,证件类型选择“外国公民所持证件/护照”,录入相应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派发的身份证号。
    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若使用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参保的,需先提供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到社保中心进行派号,由区社保中心提交到市社保中心进行审批。派号成功后,单位只能使用企业版软件操作,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公民身份号码处录入已经派发的身份证号。
    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参保的港澳台人员,无需进行派号,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直接申报。参保时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证件号码录入居住证上的18位号码,缴费人员类别选择“港、澳、台从业人员”进行参保。
    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成功提交职工新参保登记信息后,可在提交成功反馈界面点击相关链接获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也可在【申报信息状态查询】中查看申报业务的处理结果并点击“申报处理详情”获取。
    二、办理转入人员增加程序
    办理时限:全月(工作日)
    提交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
    2、存有增加人员信息的电子报盘文件的U盘。
    注意事项:
    1、报送表格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2、办理人员调入增员时需注意:
    (1)“月均工资收入”一项录入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2)参保职工参保状态为“中断失业”时,只能通过企业版软件操作,增员原因选择“失业转就业”。
    三、办理参保人员减少程序
    办理时限:全月(工作日)
    提交材料:
    1、转往外区或本区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2)存有减员信息报盘文件的U盘(文件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生成,后缀名为.dat)。
    2、死亡减员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2)存有减员信息报盘文件的U盘(文件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生成,后缀名为.dat)。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或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或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加盖殡仪馆的章)。
    注意事项:
    1、报送表格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2、办理人员调出减员时需注意:
    (1)减少原因为“失业转街道”的,需注明要转移的街道;
    (2)参保单位最后一位正常缴费职工减员,只能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四、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程序
    办理时限:全月(工作日)
    提交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相应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
    如涉及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人员类别、户口性质等变更:
    (1)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2)户籍管理机构曾为其办理过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出具变更部门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如涉及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变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等审批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涉及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间变更:
    经行政部门审批后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备案核准表》一份或按原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的审批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如涉及身份变更:
    同一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劳动合同等;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干部履历表等材料)复印件一份。外埠职工身份由工人变更为干部(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的,另需提交近两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一份,养老保险“临时账户”人员额外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一式三份。
    注意事项:1.报送材料使用A4纸。
    2.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职工信息变更内容包括:文化程度、居住地(联系)地址、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参保人联系电话、参保人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定点医疗机构等。参保单位可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个人信息批量修改”模块,大批修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手机号。
    3.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变更报销街道:需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生成报盘文件,需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和存有报盘文件的U盘。
    4.单位办理参保职工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如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需通过企业版软件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并提交《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二份和存有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报盘文件的U盘。
    5.办理反馈:除需要经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才能变更的外埠女职工身份由工人变为干部(管理岗、专业技术岗)、身份证号码、外国人护照号码变更外,其他个人信息变更均可当时告知变更结果。
    五、办理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程序
    办理时限:具体办理时间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部署时间为准。
    提交材料:
    1、《北京市____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医疗、四险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存有申报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信息的U盘
    六、办理社保卡信息同步程序
    办理时限:全月(工作日)
    提交材料:社保卡
    七、办理查询个人权益缴费记录程序
    办理时限:全月(工作日)
    提交材料: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或社保卡原件
    八、打印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往外省市缴费凭证
    受理条件: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往外省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过外省转入北京业务的,其转入手续全部办结成功;
    (2)符合失业、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须已办结完各项待遇的申领手续。
    办理时限:全月(工作日)
    提交材料:方式一:参保职工个人申报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
    方式二:参保职工委托他人代办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证件复印件;
    2.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
    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软件操作职工减员手续。减员原因四险选择“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医疗选择“本区调出”;
    (二)办理职工减员后,可于当月26日(含)之后由参保职工个人或代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海淀区街镇社保所社保经办业务岗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往外省市;
    (三)经办机构为转出参保职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需打印《欠费通知书》,并提醒及时补缴,或确认不补缴;
    (四)一般账户转出:参保职工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
    临时账户转出:参保职工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账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到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
    [备注: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外埠城镇、外埠农村)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在人员新参保登记时系统默认将此类人员标识为“临时账户”。]
    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一)企业参保登记
    1.通过“e窗通”开办的企业
    新开办企业通过“e窗通”网上开办平台完成企业注册的同时,即已完成社保参保登记。
    2.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点击进入“新注册单位开通网上服务”模块,按要求录入企业社保参保登记信息后提交,提交成功即企业社保参保成功(网上无法登记的单位可使用企业版软件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需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并携带加盖公章的表格及存有单位登记数据报盘文件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登录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企业完成社保参保登记后,进入“单位用户登录”界面,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页签,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的“扫一扫”功能扫码登录后,即可申报社保业务。
    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办理时限:每月正常工作日
    提交材料:
    (一)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单位盖章,一式二份);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二)手工报销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单位盖章,一式二份);
    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查询结果截屏;
    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三)选择河北燕达医院
    1、《河北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备案登记表》(单位盖章,一式二份);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注意事项:
    异地医院应选择同一统筹地区2家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保留1家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
    关于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问题:本市参保人完成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后,在选择的2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门诊费用仍需手工报销(无需额外填表),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除选定的2家异地医疗机构外,同一统筹地区内所有在“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的医院,住院费用也可直接结算,但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填写表格时,若选择的是手工报销的医院,也不需要异地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章。但因目前系统还未升级,还需单位自行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查询所选医院是否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并将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作为附件提交。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生效时间:自备案审核通过次日生效。
    若办理时发现人员未采集银行账号,则需同时提交《北京市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办理账户采集。
    变更、取消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变更、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的,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和《河北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参保人员社保卡报社保经办机构变更、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在有效期内只变更生效截止日期的,仅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已经到期的人员及申请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人员需按以上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流程重新办理。

    联系电话:62751297   25日后办理业务前请提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