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办理日期: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审核材料:
(1)《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一份;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一份;
(5)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2011年12月31日(含)前生育的非京籍人员申领津贴时,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引产、流产津贴申领业务
办理日期: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审核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一份;
(4)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11年12月31日(含)前生育的非京籍人员申领津贴时,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生育信息变更业务
办理日期: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审核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2) 变更生产方式、怀孕周数、引、流产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变更生产日期的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变更是否享受奖励假津贴的,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非京籍人员 提供《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四、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
办理日期: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审核材料:
(1)《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一份,须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退休登记业务
办理日期: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审核材料: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
六、退休死亡减少业务
办理日期: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审核材料:
(1)《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
办理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业务,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及《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支付个人账户余额。
联系电话:6275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