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费报销业务办理须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1-11
已领取社保卡人员,应持卡就医。因个人原因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等待市人力社保局批复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制卡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等非个人原因造成的无法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报销时间:每月1日—15日工作日时间;
二、所需材料:
1、本人社保卡。
2、门急诊:(1)费用发票
(2)费用明细
(3)药费底方
3、住院:(1)住院费用发票
(2)费用汇总清单
(3)诊断证明书
(4)全额结算证明
4、计生费用:诊断证明,收据单,药费底方单。
注:当年发生的费用要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销完毕。
联系电话:6275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