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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范围:

1、本市户籍婴幼儿、非在校生;

2、六类人中的婴幼儿、非在校生;

3、本市户籍无业居民;

4、本市户籍老年人;

5、符合条件的非京籍人员,具体包括:

(1)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原北京知青子女;

(2)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3)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4)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参保(“随往人员”页必须有孩子的信息);

(5)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

(6)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

(7)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有变更须同时提供变更页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小”不用);

4、一寸电子照片(要求:正面、免冠、彩色、白底、服装与背景颜色反差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文件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将电子照片发送到gjdsbs@pku.edu.cn,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孩子姓名。

5、其它材料:

(1)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

(2)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

(3)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另收取学生证复印件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4)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5)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6)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7)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8)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9)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10)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11)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12)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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