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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案例——宠物犬伤人,犬主人担责

 

【案例简介】某天上午,张女士牵着自己的爱犬“球球”在花园里遛弯时,遇到了李女士带着她家的蝴蝶犬“小熊”也在花园里玩。因小熊未拴狗链,见到球球后,小熊跑过来追咬。张女士急忙牵自家的球球躲闪,小熊仍追咬不止。李女士见状就叫张女士把球球抱起来。张女士弯腰抱球球时,小熊向前一扑,张女士受到惊吓向后摔倒,臀部及脚踝受伤,不能站立行走。李女士见此情形,便带着张女士到附近的医院看病。经医院检查,张女士虽然没有骨折,但脚踝软组织损伤较为严重。医生给张女士开了一些药,李女士承担了300多元的诊疗费。三天后,张女士给李女士打电话要求再次到医院治疗,遭到李女士的拒绝。于是张女士找到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随即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李女士认为,张女士受伤后自己并没有推卸责任,主动带她去看病并支付了医药费,已尽到了责任。而张女士却没完没了,是想讹诈钱财。张女士则说,自己的脚踝至今还肿着,表明伤未好,李女士应该负责继续治疗的费用。
人民调解员首先向双方阐明了《侵权责任法》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讲解完法律法规后,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和公民应尽的责任。通过调解,当事人知道了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拴犬链,饲养的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宠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取得了共识,达成了谅解。
【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规定》第17条第4款,“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调解结果】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李女士向张女士道歉;2、在上一次治疗的基础上,继续治疗到张女士痊愈为止;3、调解协议即时履行。
【启示】喜爱饲养宠物无可厚非,但要遵守有关的规定,对自己的宠物进行有效的约束,防止对其他居民造成侵权和伤害。

(本案例非本街道实事,请勿对号入座)